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四九號
上 訴 人 甲○○
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叁佰元,折合銀元壹拾柒萬貳仟肆佰叁拾肆元,應徵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捌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柒仟柒佰陸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四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 法 官 陳仁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五 日~B 書記官 李銷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