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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906 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六號

原 告 禾鑫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

丁○○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原告承攬被告所承作訴外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包之二高後續計畫新化田寮段第C366標及C367標公路照明和號誌預埋管及交控系統土木管道工程,詎原告已完成分包工程,經訴外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驗收完畢,而被告亦向訴外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領工程款並已受領完畢,然被告尚有工程保留款新台幣(以下同)一百五十萬元未給付,幾經催告,均不獲置理,爰起訴請求等語。

(三)證據:提出分包工程合約書一紙、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採購估驗單及發還保留款單一紙、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大旗工務所九十年四月十日(九0)中工大旗發字第84E0565號函一紙、嘉義市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一紙、被告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份為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承攬被告所承作訴外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包之二高後續計畫新化田寮段第C366標及C367標公路照明和號誌預埋管及交控系統土木管道工程,詎原告已完成分包工程,經訴外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驗收完畢,而被告亦向訴外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領工程款並已受領完畢,然被告尚有工程保留款一百五十萬元未給付原告,幾經催告,均不獲置理,爰起訴請求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分包工程合約書一紙、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採購估驗單及發還保留款單一紙、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大旗工務所九十年四月十日(九0)中工大旗發字第84E0565號函一紙、嘉義市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一紙、被告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份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聲明及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給付保留款一百五十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本院另依職權,准被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三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 法 官 陳杰正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三 日~B 書記官 賴琪玲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裁判日期:200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