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四六號 原 告 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訴訟代理人 丙○○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戊○○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金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 法 官 張道周本裁定不得抗告。裁判案由:確認債務金額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