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二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申儀塑膠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
丁○○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 法 官 李文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B 書記官 楊福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