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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1 年簡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蔡哲文

甲○○丁○○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二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 審判長 法 官 陳仁智~B 法 官 黃國益~B 法 官 黃仁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二 日~B 書記官 沈秀鈴

裁判案由:土地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02-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