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10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四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盧奇南律師被 告 陳新傳即祭祀工業陳迪吉管理人被 告 己○○兼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戊○○ 住被 告 丁○○ 住被 告 丙○○ 住被 告 乙○○ 籍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早上十點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四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 審判長法官 吳昀儒~B 法 官 吳昀儒~B 法 官 吳昀儒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四 日~B 書記官 楊國色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存在
裁判日期:2003-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