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七號
原 告 丁○○○
己○○庚○○戊○○壬○○辛○○訴訟代理人 李鳳翱律師被 告 丙○○○ 住
乙○○ 住甲○○ 住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八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 法 官 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八 日~B 書記官 沈育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七號
原 告 丁○○○
己○○庚○○戊○○壬○○辛○○訴訟代理人 李鳳翱律師被 告 丙○○○ 住
乙○○ 住甲○○ 住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八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 法 官 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八 日~B 書記官 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