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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9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四二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林國一 律師複 代理人 邱川崎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 律師右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下午四點四十五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舉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甘 大 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蕭 琪 男

裁判日期:2003-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