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四二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林國一 律師複 代理人 邱川崎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 律師右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下午四點四十五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舉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甘 大 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蕭 琪 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