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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1 年重訴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號

原 告 甲○○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蔡碧仲律師涂愛紳律師嚴庚辰律師鍾孟秋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林幸慧律師複 代理人 林俊生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立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五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 法 官 柯月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五 日~B 書記官 洪麗惠

裁判日期:200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