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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2 年司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竣豪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甚明。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呈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記錄及資產負債表。法人設立登記後,為變更登記、解散登記或清算終結登記者,每件徵收費用三十元;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者,每件徵收費用十五元。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並未附具上開資料及繳交聲請費用,經本院通知補正,該補正通知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三月二十八日送達聲請人,嗣本院復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其於十日補正前揭資料及繳交聲請費用,該裁定亦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送達聲請人,凡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 法 官 黃茂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B 書記官 沈秀鈴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0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