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六號
原 告 乙○○被 告 行政院甲0000000導委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即李春標遺產管法定代理人 袁成立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之真偽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 法 官 王漢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B 書記官 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