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七七號 上 訴 人 友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被上訴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護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 官~B 法 官~B 法 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B 書記官 沈育坤裁判案由:給付修護費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3-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