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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2 年簡上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七七號

上 訴 人 友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被上訴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護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 官~B 法 官~B 法 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B 書記官 沈育坤

裁判案由:給付修護費
裁判日期:2003-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