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號
聲 請 人 甲○○送達代收人 林崑地律師相 對 人 丁○○
己○○壬○○○丙○○辛○○乙○○戊○○庚○○右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下同)肆萬肆仟貳佰捌拾捌元,應由相對人各自負擔肆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聲請人應負擔壹萬壹仟零柒拾貳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協同辦理分割登記事件而訴訟,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四分之一,相對人平均負擔四分之三,本案(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一號)因雙方未上訴而確定,有本院判決確定證明書附卷可證,因此,聲請人可以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本院調卷審查後,本案訴訟費用共計四萬四千二百八十八元,聲請人計算書所列四萬七千六百零九元,應扣除三千三百二十一元元,其餘四萬四千二百八十八元可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甘 大 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蕭 琪 男~F0~~T40~附表一:
┌────────┬───────────┬──────────────┐│項 目 │ 金 額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三萬七千九百八十九元 │ │├────────┼───────────┼──────────────┤│第一審送達郵費 │一千二百六十九元 │原繳納四千五百九十元,之後退││ │ │還三千三百二十一元。 │├────────┼───────────┼──────────────┤│複丈費 │四千八百元 │ │├────────┼───────────┼──────────────┤│地政規費 │二百三十元 │ │├────────┼───────────┴──────────────┤│合 計 │四萬四千二百八十八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