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四號
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右列當事人間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訴訟費用及程序費用確定為新台幣(下同)伍萬柒仟伍佰柒拾玖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設立登記事件而訴訟,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本案已在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五日確定,有本院判決確定證明書附卷可證,因此,聲請人可以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連同本次程序費用在內,共計五萬七千五百七十九元,聲請人計算書所列五萬七千元,應增加五百七十九元,共計五萬七千五百七十九元可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甘 大 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陳 麗 雅~F0~~T40~附表:
┌────────┬───────────┬──────────────┐│項 目 │ 金 額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五萬七千元 │ │├────────┼───────────┼──────────────┤│第一審送達郵費 │五百十一元 │ │├────────┼───────────┼──────────────┤ │ ││本件程序費用 │六十八元 │ │├────────┼───────────┴──────────────┤│合 計 │五萬七千五百七十九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