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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2 年聲字第 3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七五號

聲 請 人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送達代收人 甲○○相 對 人 乙○○

丙○○○訴訟代理人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塗消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三號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中關於第一項於「被告乙○○、丙○○○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就附表所示之四十三筆土地【權利範圍均為三分之一】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乙○○、丙○○○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就附表所示之四十三筆土地【除附表編號第四十二號土地權利範圍為二分之一外,其餘權利範圍均為三分之一】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 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B 法 官 洪嘉蘭~B 法 官 吳昀儒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B 書記官 楊國色

裁判日期:2003-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