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二八號
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叁佰叁拾壹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返還代償金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 法 官 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B 書記官 沈育坤~F0~T40計算書: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一萬四千九百九十一元 │ │├────────┼────────────┼──────────────────┤│送達郵票費用 │ 二百七十二元 │ 實收三百九十元,扣除退郵 ││ │ │ 一百一十八元 │├────────┼────────────┼──────────────────┤│本件送達郵費 │ 六十八元 │ │├────────┼────────────┼──────────────────┤│合 計│ 一萬五千三百三十一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