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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2 年補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九一號

原 告 庚○○

甲○○丙○○乙○○?

丁○○?

戊○○右原告與被告己○○間塗銷抵押權設立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捌佰壹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玖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 法 官 林信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B 書記官 侯學義

裁判日期:2003-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