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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2 年補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五二號

原 告 乙○○

送達之三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壹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捌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叁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 法 官 林信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B 書記官 侯學義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書
裁判日期:2003-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