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補字第三八八號
原 告 羅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孫秀鳳
送右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嘉義分院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零伍萬捌仟玖佰伍拾陸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零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七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