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補字第四○八號
原 告 協盛汽車修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錦鳳送達代收人 何榮茂原告因請求給付修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九十四萬三千八百六十八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萬零三百五十元,應予補繳。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