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五九號
原 告 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送達代收人 范植谷右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七十一萬五千五百二十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七千零二十八元(扣除支付命令費一千元),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原告應在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甘 大 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
書記官 蕭 琪 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