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九二號
原 告 嘉榮水電工程行即王錦標訴訟代理人 王錦榮右原告與被告杉鴻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營業稅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壹仟肆佰壹拾肆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壹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 法 官 張 育 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B 書記官 馮 澤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