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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2 年補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七號

原 告 丙○○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七人間確認現耕繼承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元,折合銀圓捌仟伍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玖拾伍元,折合新臺幣貳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 法 官 蕭道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B 書記官 沈育坤

裁判案由:確認現耕繼承人
裁判日期:2003-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