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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2 年補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七號

原 告 甲○○

乙○○右原告與被告間確認現耕繼承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不能核定,依法將其視為銀圓伍佰元,折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陸元,折合新臺幣壹拾捌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 法 官 蕭道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B 書記官 沈育坤

裁判案由:確認現耕繼承人
裁判日期:2003-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