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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106 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貳仟零捌拾貳元,以及從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起,直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

原告所提其餘訴訟應駁回。

本案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原告負擔五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凌晨一點四十分左,在原告住處外,手拿大理石地磚碎片敲打原告房屋玻璃,造成玻璃破裂。另又以腳踢打及持硬物刮傷原告停於住處前的自小客車(車牌號碼;3K─0二六二),致使自小客車保險桿及車門受損。原告支出修理玻璃費一千三百五十元,修車費一萬二千零十六元。於是,原告根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一萬三千三百六十六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

二、提出玻璃費收據及行車執照影本各一張、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影本一份,作為證明。

貳、被告抗辯:沒有刮傷原告汽車,完全是原告串通證人自編自導,而請求駁回原告訴訟。

參、本院判斷:

一、程序方面:原告縮減請求為一萬三千三百六十六元(原來請求五十一萬三千三百七十四元,縮減精神慰撫金五十萬元及修車費八元),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五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 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原告縮減聲明,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打破房屋玻璃及毀損汽車保險桿、車門等事實,除原告提出收據及估價單外,並有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六二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0四號刑事判決各一份附卷證明。被告雖然否認,但未能提出證據證明,故抗辯不能採信,原告的主張可以認定真實而被本院採信。

依照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無故毀損原告汽車及房屋玻璃,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三、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一萬三千三百六十六元,依照民法第一九六條規定(請看附錄法條),原告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但其請求是否合理、必要?本院分別說明如下:

(一)修車費部分:根據實務界看法,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修車費時,計算賠償數額,應以必要的修理費用為標準,例如;修理零件,如果是以新品更換舊品,應將舊品折舊計算。

原告請求3K─0二六二號自小客車修車費共一萬二千零十六元,其中工資估計為八千一百二十四元,零件費為三千八百九十二元,有原告提出的估價單附卷證明,被告未表示意見,可以採信。

原告自小客車是000年五月二十六日發照,有行車執照附卷證明,至九十一年三月四日為止,總共經過一年十一個月(新車出廠的月份也要算)。根據平均法計算(依照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以及行政院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佈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等規定;特種車輛耐用年限為五年,按新車價格減除五年後的殘值百分之十後餘額,再按五年平均分攤。第一年,是按新車價值的八二折計算,第二年,按新車價值的六四折計算,第三年,按新車價值四六折計算,第四年,按新車價值二八折計算,第五年,則是按新車價值的一折計算,超過五年,以五年計算)。因此,原告更換汽車零件,應以新車價值零點六七折計算【1減(0.36乘11除12),四捨五入】,所以,零件費三千八百九十二元,扣除折舊後,為二千六百零八元(3892乘0.67,四捨五入),加上工資八千一百二十四元,共計一萬零七百三十二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修車費,在一萬零七百三十二元範圍內,具有法律上理由,可以准許,超過以上請求的部分,則應駁回。

(二)房屋玻璃費部分:原告請求一千三百五十元,有原告提出收據一張可以證明,被告未爭執,可以採信。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房屋玻璃修復費一千三百五十元,可以准許。

(三)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一萬三千三百六十六元,其中一萬二千零八十二元,具有法律上理由,可以准許,但超過此一請求的部分,則應駁回。

四、原告根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一項記載的金額、遲延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應該准許原告的請求,但原告超過主文第一項請求範圍的部分,則不應准許。

伍、訴訟費用負擔的依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但書,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甘 大 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蕭 琪 男附錄法條:

民法第一九六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3-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