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九號

原 告 甲○○被 告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台南服務所法定代理人 陳啟川右當事人間履行簽約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南市○○路○段○○○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B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黃 渙 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B書記官 馮 澤 文

裁判案由:履行簽約義務
裁判日期:2003-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