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
原 告 丙○○○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九十一年度附民緝字第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丙○○○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乙○○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因被告偽造(應係變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三0號),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九十一年度附民緝字第二號),請求判決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丙○○○新台幣(以下同)五百零一萬元、七百七十三萬六千一百二十元。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其附帶之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民事庭。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訴狀之事實及理由主張:因被告在嘉義市○○路○○○號經營飲料買賣業務,明知已無償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犯意,自八十一年間至八十四年十二月底,連續多次向原告訛稱:為擴展業務,且需購買用地云云;又以招募互助會為幌子,致原告陷於錯誤,多次借予現金及參與所招之互助會,而被告於八十六年四月間即逃逸無蹤等情。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足見刑事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以刑事部分宣告被告有罪之判決者為限,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其附帶民事訴訟應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者,以經原告之聲請為限(最高法院二十八年度附字第七0三號判例參照),若未經原告聲請移送,刑事法院應依同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0九四號判例參照)。查原告於附帶民事訴訟狀所主張之上開事實,其同一事實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刑事庭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三0號判決認被告之詐欺犯罪不能證明,僅因此部分與被告變造有價證券之有罪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未於判決主文就此部分犯罪為無罪之諭知而已,有該案判決在卷可憑,實質上與諭知無罪有同一之效力(最高法院二十九年度上字第四八號判例、六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0九四號判例參照)。而原告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並未聲請移送民事庭審判,此經原告乙○○自認在卷,復經調閱上開刑事卷查明無訛,揆諸前開說明,刑事法院本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不得以職權移送,乃刑事法院不察,將本件示移送民事庭審理,於法自有未合,應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 法 官 黃 渙 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B 書記官 馮 澤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