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一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律師被 告 丁○○
己○○壬○○○丙○○辛○○乙○○戊○○庚○○右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協同辦理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下午三點五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舉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甘 大 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五 日
書記官 蕭 琪 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