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一號
原 告 乙○○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律師被 告 丁○○ 住
甲○○ 住辛○○○ 住庚○○ 住戊○○ 住己○○ 住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世芳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強制執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 法 官 黃 渙 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B 書記官 馮 澤 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一號
原 告 乙○○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律師被 告 丁○○ 住
甲○○ 住辛○○○ 住庚○○ 住戊○○ 住己○○ 住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世芳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強制執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 法 官 黃 渙 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B 書記官 馮 澤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