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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4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一號

原 告 乙○○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律師被 告 丁○○ 住

甲○○ 住辛○○○ 住庚○○ 住戊○○ 住己○○ 住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世芳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強制執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 法 官 黃 渙 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B 書記官 馮 澤 文

裁判日期:2003-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