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一○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被 告 羅宏文(即文雅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 法 官 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B 書記官 沈育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一○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被 告 羅宏文(即文雅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 法 官 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B 書記官 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