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八五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右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二百四十五萬元,應徵裁判費三萬七千八百八十二元,上訴人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在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甘 大 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書記官 李 銷 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