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一○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送達代收人 甲○○右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墊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部分不服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零九萬五千元,應徵裁判費一萬七千八百三十五元,上訴人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在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甘 大 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李 銷 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