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原 告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炯昌
送被 告 東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昭滿被 告 乙○○
甲○○右當事人間給付墊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份在卷可稽。茲因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 法 官 林信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B 書記官 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