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法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梅山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沈耀相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梅山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財團法人梅山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財團法人章程內容有所增加及補充,經第三屆第八次董事會議決通過變更章程如附表,並函轉嘉義縣政府備查,爰聲請變更章程等情。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B書記官 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