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3 年法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法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嘉義市嘉大仁愛教育事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嘉義市嘉大仁愛教育事務基金會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財團法人嘉義市嘉大仁愛教育事務基金會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財團法人嘉義市嘉大仁愛教育事務基金會組織章程擬變更組織章程第八條條文如附件所示,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嘉義市嘉大仁愛教育事務基金會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組織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 法 官 柯月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B 書記官 侯學義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章程
裁判日期:2004-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