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六號
聲 請 人 明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宏右聲請人聲請緊急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財務週轉困難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重整,由法院受理中,是聲請人是否進行重整,尚待法院審查相關情事,始得決定。而於重整案件為准駁裁定前,為免重整陷於不能或困難,為避免個別債權主張債權影響公司營運,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聲請限制債權之行使,並為一切緊急處分等語。
二、按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各款處分,惟裁定重整期間屆滿前,重整之聲請駁回確定者,前項之裁定即失其效力,此為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為公司重整之聲請,並未符合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之要件,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等情,有本院九十三年度整字第二號裁定可稽,則尚難認有為聲請人所指緊急處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 法 官 鄧晴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B 書記官 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