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四號
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更正地籍圖界線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貳仟陸佰零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更正地籍圖界線事件,經本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七三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二六六號及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三三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費用新台幣玖仟貳佰肆拾伍元,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 法 官 張 育 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B 書記官 馮 澤 文計 算 書: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A、第一審訴訟費用: │├───────────┬────────────────┬──────┤│第一審裁判費 │七千九百六十二元 │85.10.17 │├───────────┼────────────────┼──────┤│第一審郵資 │四百二十元 │85.10.17 ││ │四百二十元(86.05.13退郵232元) │86.03.20 │├───────────┼────────────────┼──────┤│地政規費 │二十元 │85.10.02 ││ │三十五元 │85.10.03 ││ │十元的 │85.11.13 ││ │一百三十五元 │86.05.15 │├───────────┴────────────────┴──────┤│小計:八千七百七十元 ││ (聲請人業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二審準備程序具狀撤回被上訴人蔡敏││ 男部分,此部分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四千三百八十五元) ││相對人應負擔:四千三百八十五元 │├───────────────────────────────────┤│B、第二審訴訟費用: │├───────────┬────────────────┬──────┤│第二審裁判費 │一萬一千九百四十三元 │86.05.21 │├───────────┼────────────────┼──────┤│第二審鑑定費(臺灣省政│一萬四千四百七十元 │86.09.04 ││府地政測量局) │ │ │├───────────┼────────────────┼──────┤│第二審調查旅費 │八百五十元 │86.09.10 │├───────────┼────────────────┼──────┤│第二審郵資 │四百二十元 │85.10.17 ││ │五百六十元 │86.09.10 ││ │ (87.07.30退郵19元) │ │├───────────┴────────────────┴──────┤│小計:二萬八千二百二十四元 ││相對人應負擔:二萬八千二百二十四元 │├───────────────────────────────────┤│C、非屬本件訴訟費用部分: │├───────────┬────────────────┬──────┤│第三審抗告費 │四十五元(聲請人負擔) │87.04.21 │├───────────┼────────────────┼──────┤│更正地籍圖測量(登記)│五千元 │93.02.17 ││、辦理面積更正登記 │一百八十元 │ │├───────────┼────────────────┼──────┤│嘉義縣政府地政複丈費 │四千元 │93.02.27 ││謄本工本費 │二十元 │93.02.27 │├───────────┴────────────────┴──────┤│小計:九千二百四十五元 ││相對人應負擔:零元 │├───────────────────────────────────┤│相對人共應賠償三萬二千六百零九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