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三號
聲 請 人 丙○○
丁○○相 對 人 日祥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乙○○
張吳美娥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轉讓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日祥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股權轉讓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於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九號事件中聲明:(一)確認原告丙○○與被告乙○○間就被告日祥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丙○○之股份六十萬股中之十萬股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之股權贈與關係不存在。(二)被告乙○○及日祥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向主管機關將前項十萬股之股權轉讓登記塗銷,將該十萬股之股票回復變更登記為原告丙○○所有,並將該十萬股之股票交還原告丙○○。(三)確認被告張吳美娥、乙○○與曾庚申間分別就被告日祥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曾庚申之股份一百零二萬股中之九十二萬股、十萬股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之股權買賣關係不存在。(四)被告等應向主管機關將前項股權轉讓登記塗銷,分別將該九十二萬股及十萬股之股票回復變更登記為曾庚申所有,而由原告等及曾庚申之其他繼承人曾謝梅、曾文標、乙○○、曾素蓮、曾秋月等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並分別將該九十二萬股及十萬股之股票交還原告等及曾謝梅、曾文標、乙○○、曾素蓮、曾秋月等。(五)先位:確認被告日祥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上午十時股東臨時會議紀錄所載「出席股東計柒人,股數計貳佰伍拾萬股,討論事項:一.因部分股東股權轉讓,請求改選董監事乙案,提請公決。決議:1推選甲○○、丙○○、曾秋月為董事。2.推選丁○○為監察人。3.全體同意。主席:甲○○,記錄:丁○○」,其會議紀錄非真正。備位:確認被告日祥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上午十時股東臨時會議紀錄所載「出席股東計柒人,股數計貳佰伍拾萬股」暨「記錄:丁○○」之事實不存在。(六)先位:確認被告日祥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二時董事會議紀錄所載「出席董事姓名:甲○○、曾秋月、丙○○,主席:甲○○。記錄:丁○○。討論事項:一.推選董事長案。決議:1.互推甲○○為董事長。2.全體通過」,其會議紀錄非真正。備位:確認被告日祥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二時董事會議紀錄所載「出席董事姓名:曾秋月、丙○○」暨「記錄:丁○○」之事實不存在。(七)第(二)、(四)項關於交還股票之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宣告假執行。經本院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有本院該判決書可稽。
二、上開事件經聲請人上訴,聲請人就在第一審之聲明:「(五)先位:確認被告日祥公司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上午十時股東臨時會議紀錄所載『出席股東計柒人,股數計貳佰伍拾萬股,討論事項:因部分股東股權轉讓,請求改選董監事乙案,提請公決。決議:⒈推選甲○○、丙○○、曾秋月為董事。⒉推選丁○○為監察人。⒊全體同意。主席:甲○○,記錄:丁○○』,其會議紀錄非真正。備位:確認被告日祥公司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上午十時股東臨時會議紀錄所載『出席股東計柒人,股數計貳佰伍拾萬股』暨『記錄:丁○○』之事實不存在。(六)先位:確認被告日祥公司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二時董事會議紀錄所載『出席董事姓名:甲○○、曾秋月、丙○○,主席:甲○○。記錄:丁○○。討論事項:推選董事長案。決議:⒈互推甲○○為董事長。⒉全體通過』,其會議紀錄非真正。備位:確認被告日祥公司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二時董事會議紀錄所載『出席董事姓名:曾秋月、丙○○』暨『記錄:丁○○』之事實不存在」。變更為:「(六)確認被上訴人日祥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上午十時股東臨時會議及同日下午二時董事會議,其會議及決議不存在」。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二七號判決:「上訴駁回。變更之訴駁回。第二審及變更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二七號判決書可查。
三、聲請人不服上述判決,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八號判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丙○○對於請求(一)確認其與被上訴人乙○○間一十萬股份之股權買賣關係不存在;(二)被上訴人乙○○及被上訴人日祥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塗銷前項股票買賣登記回復上訴人丙○○所有,並將該一十萬股之股票交還上訴人丙○○之上訴,及駁回上訴人變更之訴,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其他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有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八號判決在卷可按。
四、上開事件經發回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四號判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第三項之訴部分及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確認上訴人丙○○與被上訴人乙○○間就被上訴人日祥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人丙○○之股份陸拾萬股中之壹拾萬股,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之股權買賣(視為贈與)關係不存在。被上訴人乙○○及日祥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向主管機關將前項壹拾萬股權買賣(視為贈與)登記塗銷,將該壹拾萬股之股權回復變更登記為上訴人丙○○所有。上訴人丙○○其餘上訴駁回。確認被上訴人日祥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上午十時股東臨時會議及同日下午二時董事會議,其會議及決議均不存在。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變更之訴及發回前上訴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四號判決書附卷可稽。
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十、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 法 官 張育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B 書記官 馮澤文~F0~T40┌──┬───────┬───────────────┬────────┐│ ① │第一審裁判費 │十一萬二千三百六十五元 │89.04.18 │├──┼───────┼───────────────┼────────┤│ ② │第一審郵資 │七百八十元 │89.04.18 ││ │ │三百四十元 │90.03.06 │├──┼───────┼───────────────┼────────┤│ ③ │第二審裁判費 │十六萬八千五百四十八元 │90.05.09 │├──┼───────┼───────────────┼────────┤│ ④ │第二審郵資 │六百九十六元 │90.05.09入郵七百│├──┤ │ │八十元、91.01.08││ │ │ │入郵三百四十元,││ │ │ │其中四百二十四元││ │ │ │移入更一審。 │├──┼───────┼───────────────┼────────┤│ ⑤ │更一審郵資 │四百二十四元 │ │├──┼───────┼───────────────┼────────┤│ ⑥ │第三審裁判費 │十六萬八千五百四十八元 │91.01.08 │├──┴───────┼───────────────┼────────┤│ 合計 │四十五萬一千七百零一元 │ │├──────────┴───────────────┴────────┤附註:
一、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一)第一、二審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十分之三:五八、七五二元。即(①+②+③+④+⑤+⑥之四○一元)×三\十=五八、七五二元。
(二)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聲請人負擔二\十:五○、七九九元。即{〔(①+②+③+④+⑤+⑥之四○一元)×七\十〕+⑥之一、一三四元+⑦+⑧之一六○元}×二\十=四八、七六一元。
(三)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一○七、五一三元。即五八、七五二元+四八、七六一元=一○七、五一三元。
二、聲請人已預納之訴訟費用:八五、二○七元。即①+②之五六○元-退郵二四七元=八五、二○七元。
三、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為:即一○七、五一三元-八五、二○七元=二二、三○六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