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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3 年聲字第 6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二七號

聲 請 人 甲○○

乙○○丙○○相 對 人 陸軍總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霍守業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物所有權歸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之訴訟費用額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貳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陸軍總司令部間請求確認地上物所有權歸屬事件,經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八五四號、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八十一號、九十年度上更

(一)第五十七號及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上字第一五五一號、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九號判決確定,其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 法 官 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B 書記官 沈育坤~F0~T40計算書: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第二審裁判費 │ 四萬九千二百三十元 │ │├────────┼────────────┼──────────────────┤│送達郵票費用 │ 二千二百七十六元 │ 實收二千二百九十二元;退郵十六元 │├────────┼────────────┼──────────────────┤│調查證據規費 │ 一萬一千一百六十二元 │ │├────────┼────────────┼──────────────────┤│合 計│ 六萬二千六百六十八元 │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04-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