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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3 年聲字第 6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五五號

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土地買賣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土地買賣契約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號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業經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費用新台幣玖仟叁佰壹拾捌元,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 法 官 張 育 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B 書記官 馮 澤 文~F0~T40計算書┌───────────┬────────────────┬──────┐│項目 │金額(新台幣) │備註 │├───────────┴────────────────┴──────┤│本件訴訟費用部分: │├───────────┬────────────────┬──────┤│第一審訴訟費用 │一萬零九百元 │ ││ │七千八百二十一元 │ │├───────────┼────────────────┼──────┤│合計 │一萬八千七百二十一元 │ │├───────────┴────────────────┴──────┤│非屬訴訟費用之部分: │├───────────┬────────────────┬──────┤│存證信函、存證費、郵資│一百一十八元 │ │├───────────┼────────────────┼──────┤│申請戶籍謄本費用 │十元 │ │├───────────┼────────────────┼──────┤│申請土地登記謄本費用 │一百九十元 │ │├───────────┼────────────────┼──────┤│聲請假扣押裁定費 │一千元 │ │├───────────┼────────────────┼──────┤│假扣押執行費 │八千元 │ │├───────────┼────────────────┼──────┤│合計 │九千三百一十八元 │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04-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