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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一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上來新科化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股東會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 法 官 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B 書記官 沈育坤

裁判日期:200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