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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五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代 理 人 黃文亮

王振安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撤銷判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貳仟玖佰叁拾貳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柯月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B書記官 洪麗惠

裁判案由:撤銷判決
裁判日期:2004-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