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四號
原 告 甲○○
乙○○丁○○兼訴訟代理人 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宣告地役權消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供役地所減之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 法 官 曾文欣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B 書記官 張振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