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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四號原 告 乙○○

丙○○戊○○兼右三 人訴訟代理人 丁○○ 住嘉義市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宣告地役權消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 法 官 曾文欣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B 書記官 張振崑

裁判日期:2004-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