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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2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號

原 告 丙○○

甲○○原告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伍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伍仟捌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肆仟捌佰肆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 法 官 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B 書記官 沈育坤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0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