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三一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昭峰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間確認聘僱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貳仟零肆拾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五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 法 官 蕭道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五 日~B 書記官 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