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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0九號原 告 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八人間履行和解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故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協議
裁判日期:2005-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