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一一號
原 告 乙○○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叁拾伍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肆佰陸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 法 官 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B 書記官 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