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貳萬柒仟貳佰貳拾貳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零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 法 官 張 育 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B 書記官 馮 澤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