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親字第一六號 原 告 乙○○被 告 乙○○之女兼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否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 法 官 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B 書記官 王佩湘裁判案由:否認親子關係存在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4-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