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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3 年親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親字第一六號

原 告 乙○○被 告 乙○○之女兼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否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 法 官 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B 書記官 王佩湘

裁判日期:2004-06-17